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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658号原告:邵某某,男,汉族,1978年8月5日出生,住长春市净月区。被告:姜某某,女,汉族,1978年12月5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 辉代理审判员 强 卉人民陪审员 张永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牧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