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658号原告:邵某某,男,汉族,1978年8月5日出生,住长春市净月区。被告:姜某某,女,汉族,1978年12月5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 辉代理审判员 强 卉人民陪审员 张永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牧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