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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民催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厦门鑫华海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鑫华海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思民催字第27号申请人厦门鑫华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裕成大厦1908号。法定代表人冷木香,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邹时明,公司职员。申请人厦门鑫华海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为厦门鑫华海工贸有限公司、票据号码为3030005122185307、出票日期为2014年1月1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7月16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出票人为厦门三昌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厦门益特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厦门鑫华海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厦门鑫华海工贸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蔡晓文审判员  黄 毅审判员  林清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佩虹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做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