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执字第37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08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大场支行与魏敬年、丁泽友、刘泽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执字第373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大场支行。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负责人:曲荣安,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玉森。被执行人:魏敬年,农民。被执行人:丁泽友,农民。被执行人:刘泽全,农民。本院在执行(2014)黄执字第373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大场支行与被执行人魏敬年、丁泽友、刘泽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欠申请人59605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人不放弃对其他被执行人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黄商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爱君审判员 梁云学审判员 周佳友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生宝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