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荔民初字第347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莆田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范兴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兴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荔民初字第3475号原告莆田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办延寿中街1786号荔园小区会所。法定代表人姚友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明亮,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王茶英,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被告范兴吉,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莆田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兴吉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莆田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莆田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欲与被告范兴吉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范兴吉的起诉,系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莆田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莆田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志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超萍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