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一初字第25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新疆优康来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春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优康来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马春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一初字第2506号原告:新疆优康来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志飞,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马春兰。委托代理人:马金玉,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优康来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春兰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优康来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退还原告5元。代理审判员 杨森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