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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沧刑执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王会忠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会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沧刑执字第1323号罪犯王会忠,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孟村县人,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1日作出(2010)黄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以王会忠犯抢劫、抢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14日),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4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王会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努力完成劳动任���,共获得表扬奖励9个,建议减刑一年六个月。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合法,材料齐全,属实,罪犯王会忠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会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于2011年5月28日、2011年9月28日、2012年1月16日、2012年5月18日、2012年9月30日、2012年12月31日、2013年4月30日、2013年10月20日、2014年4月20日获表扬奖励9个。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沧州市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吕英慧、赵长喜及罪犯高民、宁溢泉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会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法可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会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4月14日),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萍审判员 刘俊通审判员 苗萍萍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