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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民初字第0091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乾民初字第00917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徐科锋,乾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司某某,男。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 力代理审判员  康亚妮代理审判员  秋 敏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