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乾民初字第0091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乾民初字第00917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徐科锋,乾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司某某,男。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 力代理审判员 康亚妮代理审判员 秋 敏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