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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9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懂、何远霞与广州市港龙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港龙实业有限公司,何远霞,王懂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9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港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增城市。法定代表人:杨松波。委托代理人:黄静仪,广东周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琳,广东周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远霞,住广东省揭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懂,住广东省化州市。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董全绒,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彬,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广州市港龙实业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4)穗增法民三初字第86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就商品房预售合同而产生纠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由合同履行地管辖。根据合同可知,合同履行地为永和简村村长一社,按照现时行政规划的划分可知,永和简村村长一社属于永和街道,永和街道隶属于广州市萝岗区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而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房屋位于广东省增城市,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