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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环执字第47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岛支行与宋荣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岛支行,王福堂,王丛明,孙强一,宋荣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环执字第470-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岛支行。被执行人王福堂,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丛明,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强一,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荣涛,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岛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福堂、王丛明、孙强一、宋荣涛金融借款纠纷的(2013)威环商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宋荣涛已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故本案执行完毕。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依据(2014)威环执字第47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宋荣涛的房产的强制措施,亦应予以解除。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的(2013)威环商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4208元,由被执行人宋荣涛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晓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