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田执字第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姚杏华与谢秀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5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杏华,谢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田执字第00731号申请执行人:姚杏华,女,195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谢秀华,女,1957年6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4)田民一初字第009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该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秀华的收入1523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秀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