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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民一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一初字第523号原告胡某某,女。被告侯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10月14日以其已与被告候云涛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以其已与被告候云涛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秀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