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民一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一初字第523号原告胡某某,女。被告侯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10月14日以其已与被告候云涛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以其已与被告候云涛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秀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