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庄执更字第352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与管仲国、张世奇、于政柱、徐德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庄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管仲国,张世奇,于政柱,徐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庄执更字第3524号申请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勇军,男。被申请人:庄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管仲国,男。被执行人:张世奇,男。被执行人:于政柱,男。被执行人:徐德斌,男。被申请人庄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管仲国、张世奇、于政柱、徐德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09)庄民初字第20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民事判决书、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等相关证据。经审查,本院于2009年9月2日作出的(2009)庄民初字第207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管仲国偿付被申请人庄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00000元及利息,张世奇、于政柱、徐德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0年12月16日,庄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办事处签订不良资产转让协议将其对管仲国、张世奇、于政柱、徐德斌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办事处。2010年12月16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办事处与大连德泰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不良资产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大连德泰控股有限公司。2013年12月11日大连德泰控股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签订不良资产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拍得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委托辽宁鼎嘉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的该债权并于2013年12月31日与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不良资产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以上债权转让均在《辽宁日报》上发布公告通知债务人。以上事实均有对应合同资料及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进行证明,经本院审查后均可采信。本院认为,申请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要求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为本院(2009)庄民初字第2078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长文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曲泓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