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郑民初字第010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铜郑民初字第01037号原告李某,职工。被告马某甲,司机。原告李某诉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马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识三个多月,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马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干什么事情都要征求其父母的意见,对原告及女儿不管不问。被告几乎常年都与其父母在一起,很少与原告在一起生活。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故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婚前财产各人归各人;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是××××年结婚的,现在都4年了,婚后有了孩子,组成家庭不容易,作为一个男人,被告没有恶习,努力想法挣钱,让家庭过的好些。被告回父母家是因为开大车,车在原告的住处没有停放地,所以才到晚上将车开到父母院内停放。原被告没有什么大的矛盾,为了孩子,也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被告双方经他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并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马某乙。近年来因被告驾驶货车跑运输,经常早出晚归,与原告相互沟通交流不够,对妻子、孩子关心照顾不够,原告对被告心生怨气,原告于2014年8月份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依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2009年原被告双方经他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并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马某乙。虽然原、被告双方因为家庭琐事发生过纠纷和矛盾,但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的理由不足,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如原、被告能互相理解,进一步加强交流和沟通,被告多对妻、女关心些,消除之间的误会,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孙敬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