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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执字第26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章丘市日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章丘市科协西外环加油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丘市日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章丘市科协西外环加油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2650号申请执行人章丘市日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王新庆,经理。被执行人章丘市科协西外环加油站。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郭际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丘市日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章丘市科协西外环加油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章丘市科协西外环加油站的财产已处理完毕,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限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章民初字第1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蒋忠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秀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