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胡江勇与义乌霍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江勇,义乌霍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672号原告:胡江勇。委托代理人:葛翔。被告:义乌霍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新根。委托代理人:王璐。委托代理人:李向东。原告胡江勇诉被告义乌霍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8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胡江勇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江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28元,减半收取2914元,由原告胡江勇负担。审 判 长 龚益卿人民陪审员 王秀兰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晨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