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原告田序锋与被告威海五洲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序锋,威海五洲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537号原告田序锋。被告威海五洲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海埠路333号。法定代表人赵成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忠,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徐国荣,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序锋与被告威海五洲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序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建 军代理审判员 朱 晓 文人民陪审员 丛 淑 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竞文存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