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紫法民二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原告钟某甲诉被告紫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甲,紫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紫法民二初字第294号原告钟某甲,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钟某乙,女,1968年7月29日出生。被告紫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廖某某,该社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甲诉被告紫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钟某甲于2014年10月14日以有利于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有利于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钟某甲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蓝志坚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朵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