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盱商初字第06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23
案件名称
盱眙县中材凹凸棒石粘土有限公司与江苏点金石凹土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盱眙县中材凹凸棒石粘土有限公司,江苏点金石凹土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盱商初字第0601号原告盱眙县中材凹凸棒石粘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古桑乡三塘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琳、相国,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点金石凹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仇集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赵仕彬,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盱眙县中材凹凸棒石粘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点金石凹土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盱眙县中材凹凸棒石粘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盱眙县中材凹凸棒石粘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盱眙县中材凹凸棒石粘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点金石凹土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32元,减半收取6166元,由原告盱眙县中材凹凸棒石粘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俊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建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