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21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徐美东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美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2143号原告徐美东。委托代理人龚桂华,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云,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责人王森。委托代理人李方多。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美东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海宁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