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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25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2561号原告王某,女,1972年11月24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宋某,男,1972年1月11日生,汉族,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赵银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