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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开民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莫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开民初字第1147号原���莫某。委托代理人蔡华。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某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莫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莫某负担。审 判 员  常雪萍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邢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