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开民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莫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开民初字第1147号原���莫某。委托代理人蔡华。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某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莫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莫某负担。审 判 员 常雪萍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邢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