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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功民初字第25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尚庆风与徐隆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庆风,徐隆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功民初字第2519号原告尚庆风。被告徐隆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庆风与被告徐隆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庆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明洋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