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汾民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田传江与陆巧根、丁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陆某,丁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汾民初字第1190号原告田某某。委托代理人杨俊华,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陆某某、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传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建波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家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