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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汾民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田传江与陆巧根、丁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陆某,丁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汾民初字第1190号原告田某某。委托代理人杨俊华,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陆某某、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传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建波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家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