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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冷民初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原告罗国英诉被告周立光、蒋吉秀,贺萍、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国英,周立光,蒋吉秀,贺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冷民初字第1604号原告罗国英,女,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周立光,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蒋吉秀,女,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贺萍,女,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国英诉被告周立光,被告蒋吉秀,被告贺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国英于2014年10月14日以双方协商已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国英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罗国英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国英撤回对被告周立光、被告蒋吉秀、被告贺萍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国英负担。审 判 长  邓海云人民陪审员  李芳芳人民陪审员  蒋拥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梁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