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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涵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陈天枝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涵刑初字第587号公诉机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天枝,男,1966年1月9日出生于莆田市涵江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2月1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8年2月2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于2010年4月1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同年4月13日被该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于2012年5月2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9日被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4月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同日被该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莆涵检公刑诉(2014)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天枝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容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天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0月份一天上午,被告人陈天枝携带铁质斧头、钢制弹簧刀(属管制刀具)、钥匙等工具,窜至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厝平菜市场,使用钥匙开锁,盗走一部燃油助力车(暂无法鉴定价值),后逃离现场。2.2014年3月10日14时44分许,被告人陈天枝携带上述工具窜至莆田市涵江区涵西街道依城百货“屈臣氏”店门口,使用上述同样方法,盗走被害人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黑色“小飞哥牌”电动车(暂无法鉴定价值),后将该车予以销售。3.同年3月18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陈天枝携带上述工具窜至涵江区涵东街道石坊巷“上海巴比包子”店门口,使用上述同样方法,盗走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银灰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2205元,人民币,下同),后将该车予以销售。4.同年3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陈天枝携带上述工具窜至涵江区涵西街道前街居委会楼下,使用上述同样方法,盗走被害人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蓝色“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2911元),后将该车予以销售。案发后,公安机关于同年4月4日将被告人陈天枝抓获归案,并扣押作案工具铁质斧头、钢制弹簧刀各一把、钥匙八支、帽子一顶。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天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戴某某、陈某、翁某某的陈述、证人詹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现场、作案工具及赃物照片、录像视频资料、辨认录像视频截图、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管制刀具认定书、被害人出具的收款收据及电动车销售登记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5)闵刑初字第741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2)涵刑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天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携带凶器窃取他人车辆,价值计51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天枝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且具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天枝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陈天枝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天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黑色“小飞哥牌”电动车、银灰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车、蓝色“雅迪牌”电动车各一部,分别归还被害人戴某某、陈某、翁某某;依法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的燃油助力车一部,归还被害人;三、依法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的作案工具铁质斧头、钢制弹簧刀各一把、钥匙八支、帽子一顶,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健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第三款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