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行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荣坤、杨峰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宝山分局卫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宝行初字第48号原告杨荣坤。原告杨峰。委托代理人方芳,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一帆,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宝山分局。法定代表人王成。委托代理人俞佳璐。原告杨荣坤、杨峰要求被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宝山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荣坤、杨峰于2014年10月14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荣坤、杨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荣坤、杨峰负担。审 判 长 陈剑红审 判 员 赵 晨人民陪审员 刘雅琴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