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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蓬执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吕功民与四川省南部县粮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功民,四川省南部县粮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怡继斌,付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蓬执字第649号申请执行人吕功民,男,生于1986年1月27日,汉族,住某地。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粮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某地。法定代表人:何晋平。被执行人怡继斌,男,生于1969年1月17日,汉族,住某地。被执行人付安国,男,生于1984年1月10日,汉族,住某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蓬安县人民法院(2013)蓬民初字第237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吕功民申请执行四川省南部县粮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怡继斌、付安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以(2013)蓬民保字第296号民事裁定书对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大梁高速公路TJ-B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应付给四川省南部县粮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和付安国的工程款人民币64620.23元予以冻结。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大梁高速公路TJ-B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应付给四川省南部县粮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和付安国的工程款人民币64620.23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学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