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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民二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衡阳春晖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南京分析仪器厂有限公司取回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春晖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南京分析仪器厂有限公司

案由

取回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二初字第103号原告衡阳春晖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住址衡南县向阳镇。被告南京分析仪器厂有限公司,住址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龙藏大道1号。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受理原告衡阳春晖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被告南京分析仪器厂有限公司取回权纠纷一案,原告未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衡阳春晖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审判员  刘逊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