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刑初字第012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蒲×传播性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
案由
传播性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昌刑初字第0121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蒲×,女,43岁(1971年8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传播性病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羁押,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辩护人李秀利,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4)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犯传播性病罪,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4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蒲×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仍在北京市昌平区一无名足疗店内,先后以人民币100的价格向杨×、余×卖淫,后被民警当场查获。2014年5月13日,经北京老年医院诊断,被告人蒲×患有梅毒。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其自愿认罪,属于初犯,之前一贯表现良好,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行为,家庭困难,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依法审理查明:2014年4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蒲×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仍在北京市昌平区一无名足疗店内,先后以人民币100的价格向杨×、余×卖淫,后被民警当场查获。2014年5月13日,经北京老年医院诊断,被告人蒲×患有梅毒。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杨×、余×、汤×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和到案经过,诊断证明书,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蒲×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蒲×犯传播性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其自愿认罪,之前一贯表现良好,系初次刑事犯罪,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蒲×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莹人民陪审员 张���军人民陪审员 高 雪 玲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连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