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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民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肖玉平与吴晓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玉平,吴晓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肖玉平,男,汉族,吉安县人,菜农,住吉安县。被告:吴晓萍,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肖玉平诉被告吴晓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已支付货款,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燕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