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民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肖玉平与吴晓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玉平,吴晓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肖玉平,男,汉族,吉安县人,菜农,住吉安县。被告:吴晓萍,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肖玉平诉被告吴晓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已支付货款,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燕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