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二初字96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新疆典石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典石建材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二初字967-1号原告:新疆典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州路广汇美居B座一层三区3-0521-0523室。法定代表人:李云峰,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西路194号。法定代表人:颜永,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新疆典石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价值336647元的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36647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国亮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泓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