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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执行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吕菊梅诉丁国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菊梅,丁国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行字第524号申请执行人吕菊梅,女,194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谢琼书,福建天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丁国财,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申请执行人吕菊梅与被执行人丁国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和利息,及代垫诉讼费人民币2170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经依法向相关部门、单位调查,暂无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难以查找,又暂无其可供执行财产的信息,案件可延期执行。因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待查到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有财产可立即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易星执行员 : 曾 沁执行员 :陈乐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 曾 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