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执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艳星、陈天利、陈志勇、陈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艳星,陈天利,陈志勇,陈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法执字第109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中路3188号。法定代表人禇玉国,董事长。被执行人陈艳星。被执行人陈天利。被执行人陈志勇。被执行人陈红军。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艳星、陈天利、陈志勇、陈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青法商初字笫1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青法商初字笫1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立国审判员 江海波审判员 傅安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路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