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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执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艳星、陈天利、陈志勇、陈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艳星,陈天利,陈志勇,陈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法执字第109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中路3188号。法定代表人禇玉国,董事长。被执行人陈艳星。被执行人陈天利。被执行人陈志勇。被执行人陈红军。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艳星、陈天利、陈志勇、陈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青法商初字笫1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青法商初字笫1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立国审判员  江海波审判员  傅安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路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