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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志胜等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内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振奇,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志胜,男,1970年12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志恩,男,1964年3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志峰,男,1970年3月8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内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王志胜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王志胜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志胜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志胜与其妻吕美素有共同财产,即以吕美素的名义,在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后河信用社有存款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志胜与其妻吕美素的共同财产,即以吕美素的名义,在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后河信用社的存款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军胜审 判 员  刘军伟代理审判员  翟保山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相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