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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诸行审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诸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方惠中、陈蜜施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诸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方惠中,陈蜜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绍诸行审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诸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诸暨市。法定代表人俞淑珍,局长。被执行人方惠中。被执行人陈蜜施。申请执行人诸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诸计生征字(2013)第07-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诸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诸计生征字(2013)第07-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该征收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方惠中在未与前妻离婚的情况下,与陈蜜施(未婚)于2007年11月20日在杭州市同德医院生育一个女孩。后方惠中与前妻于2012年3月15日离婚,婚生女儿判男方,并与陈蜜施于2014年4月12日登记结婚。诸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为被执行人方惠中、陈蜜施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违法生育,男方属有配偶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女方属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方惠中、陈蜜施征收社会抚养费140725元。申请执行人诸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方惠中、陈蜜施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执行人方惠中、陈蜜施接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诸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现因被执行人方惠中、陈蜜施未自觉履行,对于诸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诸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诸计生征字(2013)第07-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国勇审判员  冯少亮审判员  何玲萍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耀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