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执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吴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执字第975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孙某。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的(2013)丹吕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被执行人孙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财产分割款等计13412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执行传票,责令其在2014年4月19日前履行义务。届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其无存款;其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丹吕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确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建鹏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召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