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起民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刘贵枝与李建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贵枝,李建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起民保字第00082号申请人刘贵枝,男、汉族,1936年11月24日生。被申请人李建功,男、汉族,1985年2月21日生。申请人刘贵枝于2014年9月25日21时行走于陕西省吴起县东风小区门口处,被李建功驾驶的陕JS13**号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撞倒,致申请人刘贵枝当场受伤。经吴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申请人李建功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刘贵枝无责任。双方就人身损害未达成协议,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该财产,给其造成损失,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建功驾驶的陕JS13**号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刘贵堂所有的位于吴起县二道川食品公司家属院房屋一套(吴房权证城字第59**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防止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建功驾驶的陕JS13**号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明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