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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上海领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王媛媛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领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王媛媛,上海利群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领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媛媛。原审第三人上海利群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领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因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3)虹民二(商)初字第1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海领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领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7.6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33.81元,由上诉人上海领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显微代理审判员  陈晓伟代理审判员  肖光亮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雪怡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