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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房县恢执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席连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连英,房县五商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房县恢执字第00082号申请执行人席连英。被执行人房县五商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房县城关镇房陵大道174号。法定代表人姜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同波,男,生于1979年12月24日,汉族。本院在执行席连英与房县五商物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月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按该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房县民二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明审判员 戢逢锐审判员 戢 磊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