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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海刑初字第482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籍贯福建省福安市,小学文化,原系厦门海龙港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电工。2011年6月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2014年4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许清松、吴冬红,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4)1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胜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因见其工友黄某与被害人杨某在厦门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厦船重工项目部一处工地因施工问题发生纠纷和扭打,遂赶到现场并持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被害人杨某的腹部捅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小肠多发性贯通伤致弥漫性腹膜炎,并经手术治疗切除部分肠管,其损伤程度系重伤二级,构成八级伤残。2014年4月6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4年9月12日,经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被告人张某家属积极与被害人杨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随案移送。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出示的缴获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等物证照片,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黄某、许某、石某等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供述和辩解,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不起诉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因琐事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害人负有一定过错,对矛盾的引发负有一定责任,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结合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请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以采纳。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监管条件,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缴获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军晖人民陪审员  高延毅人民陪审员  郑美霞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欣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