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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田诉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超申请对凤台县亚泰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传义、高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超,张超为防止被申请人私自转移财产,凤台县亚泰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传义,高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田诉保字第00052号申请人:张超,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史军,系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中汉,系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凤台县亚泰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张传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张传义,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高耸,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张超为防止被申请人私自转移财产,现申请对被申请人凤台县亚泰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予以冻结(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支行,账号:**)、凤台县亚泰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凤台县顾桥镇临淝村房产(证号:凤台**号)及项下的土地(地号:**)予以查封(保全金额85.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立即对被申请人凤台县亚泰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予以冻结(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支行,账号:**)、凤台县亚泰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凤台县顾桥镇临淝村房产(证号:凤台**号)及项下的土地(地号:**)予以查封;同时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皖D**英菲尼迪小型轿车、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D**吉普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方乐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红琳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于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券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