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民初字第71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原告罗廷贵与被告陈忠初、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廷贵,陈忠初,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7137号原告罗廷贵,委托代理人师兵,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忠初,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晗晖,该支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廷贵与被告陈忠初、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廷贵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廷贵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 飞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俊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