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自流执字4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成都睿诚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睿茂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冻结)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睿诚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成都睿茂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自流执字46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睿诚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叶建贵,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睿茂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李君干,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自流民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成都睿茂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445,0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斌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