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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43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韩兴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顺彩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韩兴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顺彩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437-1号原告深圳市韩兴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雷存波。委托代理人尹艳荣,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华顺彩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侯春刚。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韩兴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0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00.5元,由原告深圳市韩兴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斐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妙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