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秀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郑泽一与陈洪忠、临沂市华瑞顺翔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泽一,陈洪忠,临沂市华瑞顺翔运输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秀民初字第966号原告:郑泽一。委托代理人:赵勇。被告:陈洪忠。被告:临沂市华瑞顺翔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凤明。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克银。原告郑泽一诉被告陈洪忠、临沂市华瑞顺翔运输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郑泽一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泽一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泽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郑泽一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 彦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雪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