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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和民二初字第020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沈阳市绿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绿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民二初字第02002号原告:沈阳市绿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552130)。法定代表人:李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玲,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洪。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绿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绿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市绿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来 宾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立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