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咸丰民初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杨文才与蒋茂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才,蒋茂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丰民初字第00865号原告杨文才。被告蒋茂来。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受理原告杨文才诉被告蒋茂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文才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蒋茂来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文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蒋茂来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才撤回对被告蒋茂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元(已减半),由原告杨文才负担。审判员 谭 锋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向小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