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牛民初字第20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唐燕与武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牛民初字第2085号原告唐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华,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某某。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杨实独任审判,由于武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4年7月2日向其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间武某某未进行应诉。公告期限届满,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17日,武某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唐某某借现金3万元,双方在成都市金牛区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半个月,自2013年6月17日至2013年7月2日;武某某以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华泰路·龙港路金科天籁城*号房屋一套作担保;逾期未还款,武某某按借款金额百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资金利息;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借款期满后,唐某某多次催收欠款无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武某某归还借款3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7月3日起支付资金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13年2月16日为3300元)。武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7日,武某某与唐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武某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唐某某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半个月,自2013年6月17日至2013年7月2日;武某某以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华泰路·龙港路金科天籁城*号房屋一套作为借款担保;逾期未还款,武某某按借款金额百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资金利息;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当日,唐某某向武某某支付现金3万元,武某某出具收条一张。借款期限届满后,唐某某多次催收欠款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借款合同》、收条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唐某某主张武某某向其借款3万元未归还,有《借款合同》和收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的规定,武某某应当在约定期限届满之前归还借款3万元,唐某某此项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武某某未按时归还唐某某借款,应当按合同约定偿还逾期利息,唐某某要求武某某从2013年7月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为止的诉讼请求亦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武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唐某某的主张和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武某某应当归还唐某某借款3万元及逾期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唐某某借款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7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付清借款为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3元,保全费320元,合计953元,由武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实审 判 员 姚凌燕人民陪审员 陈世芬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娇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