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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执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王某某抚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甲,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0423号申请执行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男,199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胡某丙,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某某外出打工多年,具体地址不明,在其住所地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4)岳民一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方诗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