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执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王某某抚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甲,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0423号申请执行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男,199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胡某丙,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某某外出打工多年,具体地址不明,在其住所地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4)岳民一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方诗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