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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执字第10760-107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李茂明、龙爱梅与深圳市特科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茂明,龙爱梅,深圳市特科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执字第10760-10761号申请执行人李茂明(10760号),男,苗族。申请执行人龙爱梅(10761号),女,苗族。被执行人深圳市特科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吴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茂明、龙爱梅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特科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3178、3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分别于2014年9月17日、2014年9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于上述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上述二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33944.92元、4080.7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分别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至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特科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38615.01元及本案其他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谭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祁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